近期,為認真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從嚴管理幹部的要求,國家民委出台《中共國家民委黨組關於規範退(離)休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從嚴規範退(離)休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兼職行為。
  《通知》明確退(離)休領導幹部兼職必須確因工作需要,經審批可兼職1個與原工作業務或特長相關的社會團體職務,一般情況下不得任法定代表人,擬連任的需重新審批,任期不得超過兩屆,任職年齡界限為70歲。
  《通知》規定了兼職報批程序和時限要求。退(離)休領導幹部兼職報批和備案申請需在召開有關會議或選舉、任命40日前報送,報批及備案按幹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進行,中管幹部經人事司審核、委黨組審批,並報中央組織部備案同意。委機關和民族理論政策研究室、輿情中心、全國少數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機關服務局等四單位司局級及以下幹部,經幹部退(離)休關係所在部門(單位)審核並報人事司審批同意。委屬院校及文化事業單位司局級幹部經所在單位黨委審批並報人事司備案同意。申請時必須附送社會團體基本情況、兼職理由及其他相關信息。
  《通知》重申了退(離)休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兼職期間的相關紀律。退(離)休領導幹部兼任社會團體職務時,不得利用個人影響要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提供辦公用房、車輛、資金等,不得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得強行要求他人入會或違規收費、攤派、強制服務、干預會員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等。兼職不得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或其他額外利益,確需工作經費的,要從嚴控制。
  《通知》還要求,兼任社會團體職務退(離)休領導幹部每年年底要向組織書面報告履職、是否取酬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情況。對領取報酬、履職不當的,責令辭去社會團體職務,有違規行為的,按相關規章制度處理。(駐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紀檢組監察局 )  (原標題:國家民委:規範退(離)休領導幹部社團兼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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